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民初41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住所地:滕州市。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鲁0481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冻结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现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