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4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被上诉人起诉的欠款是给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东湖明珠幼儿园项目工程中形成的。上诉人是自然人,也是给龙山建筑公司东湖明珠幼儿园项目工程施工的,现在龙山建筑公司还欠上诉人工程款几十万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是给龙山建筑公司施工的,应由龙山建筑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欠款。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龙山建筑公司辩称,1、一审原告与龙山公司均服判没有上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将龙山建筑公司列为原审被告,并不是被上诉人,说明上诉人与龙山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利益纠纷,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将龙山公司改为被上诉人。2、上诉状称龙山建筑公司欠其几十万元,如属实,龙山建筑公司愿意将欠款直接支付给褚思保和***,再与上诉人算账,事实上,龙山公司并不欠上诉人的任何款项,而是***欠龙山建筑公司的款,一审中预留了半年多时间让上诉人到龙山公司对账,在一年多一审审理过程中,***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代表上诉人到龙山建筑公司对账,龙山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本人和代理人一起来对账,***拒不来对账。3、上诉人欠***的欠款是事实,与龙山建筑公司无关,上诉人提起上诉故意拖延时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我提交了***给我打的欠条,欠款事实清楚。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山公司与***支付给***劳务费131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证明一份,***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今欠***东湖明珠砌砖708平方米,计款15700元,已付2600元,下欠13100元。证明上有***的签名并加盖“东湖明珠幼儿园项目部”印章。2、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于2015年5月4日出具的来访事项告知单枣清欠告字(2015)32号,证实***曾就东湖明珠砌砖工资问题向该局反映并转市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理。原审法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为,***向***出具欠砌砖款的证明属实,***应当支付***砌砖款13100元;***找不到***,曾经向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反映过此事;证明上加盖“东湖明珠幼儿园项目部”印章,但并无证据证实该项目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无证据证实该项目部与龙山公司存在隶属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拖欠***砌砖款的事实存在,***应承担付款责任;无证据证实龙山公司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要求龙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砌砖款13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东湖明珠幼儿园施工中,***安排***从事墙体砌砖工作。***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证明,明确欠***131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向***支付劳务费13100元,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因***在一、二审中未提交龙山建筑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的证据,故其要求龙山建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枫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