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710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路28号完美金鹰广场办公楼3-15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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