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民初3279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歧区***路28号完美金鹰广场办公楼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5。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平康药房,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UPD496。
投资人:**敢。
被告:**敢,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平康药房、**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