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4990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