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2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永执民字第34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台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4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李昌林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