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2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台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金永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84执1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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