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吕跃武、永康市嘉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终4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台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洪,浙江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跃武,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嘉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孙力。
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跃武、永康市嘉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楼 俊
审 判 员 钱 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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