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民字第10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04439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000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航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