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2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永执民字第45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施荣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荣昌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5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李昌林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金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