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3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永执民字第36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6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李昌林
审 判 员 程圣权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胡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