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永康市嘉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4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铃**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嘉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溪镇**山村宏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嘉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