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永执民字第50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0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