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417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磷矿镇鄂中磷化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656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