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59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俊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慎果。
被告: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鄂中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才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于慎果、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鄂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