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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80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1)东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