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13号
申请执行人郑泽全。
被执行人宜昌市慧东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郑泽全与宜昌市慧东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宜昌市慧东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泽全赔偿损失7364.22元。因宜昌市慧东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泽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市慧东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郑泽全赔偿损失7364.22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364.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814.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慧东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814.2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364.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