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720号
申请人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兴华名城北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远苗,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执行人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公园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
申请人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00元,下余134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现通知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宋飞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