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02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安康衡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