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31791号
原告:北京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小董村二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北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我公司与**纵横北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2、依法判令**纵横北京公司返还合同款55 600元;3、依法判令**纵横北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纵横北京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55 600元,该部分费用包含科技宝服务费用20%、汇桔宝服务费全额及确权宝服务费用全额。2019年12月31日,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纵横北京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服务费。**纵横北京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我公司多次催促该公司履行,该公司一直未实际履行,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飞***公司向本院提供《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及附件“汇桔网六周年扶持企业计划说明”(以下简称扶持计划说明)、“汇桔宝会员服务(套餐)产品业务说明”(以下简称汇桔宝说明)、“汇桔宝会员服务产品内容及说明”(以下简称汇桔宝产品内容)、“科技宝(促销版)业务说明”(以下简称科技宝说明)、“补充协议”、“确权宝一级业务说明”(以下简称确权宝说明)、“确权宝产品列表”(以下简称确权宝列表)为据,上述证据为成套文件,显示与**纵横北京公司签订于2019年12月30日。
其中服务协议载明:“产品名称:云套餐一,服务费用总价:55 600元。支付时间:甲方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一期费用55 6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该部分费用包括科技宝服务费用20%、汇桔宝服务费用全额及确权宝服务费用全额;第二期72 000元,该部分费用为科技宝服务费用40%,甲方于乙方协助申报项目最早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包含主管部门公示/公布/公告结果、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结果等;第三期费用72 000元,该部分费用为科技宝服务费用40%,甲方于立项补助金额累积到原合同约定服务费用总额之日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立项补助金额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公示公布或其他手段通知甲方获得立项补助金额为准。权利义务:各产品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附件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的权益,并在收取款项后及时开具等额发票。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及他人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服务费用。”扶持计划说明载明:“套餐名称:云套餐一;套餐费用:199 600元;套餐内含服务:三级科技宝(促销版)、一级汇桔宝、一级确权宝;服务费用单价为:180 000元、9800元、9800元;服务有效期:2年、1年、无限期;备注:(一级确权宝)内含20颗星消费权益,每颗星价值490元,消费具体业务请在《确权宝产品列表》勾选确认。套餐说明:本次扶持企业计划套餐中包含多个小类服务套餐(特指科技宝、汇桔宝、确权宝),每个小类服务套餐服务有效期分开独立起算,互不影响。甲乙双方根据每个小类服务套餐对应业务说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及结算规则,如发生服务纠纷,双方应该按每个小类服务套餐业务说明及相关书面文件独立处理,其中一项或多项小类服务纠纷不影响剩余其他小类服务继续履行。”
汇桔宝说明载明:“产品内容:汇桔宝1级;服务费用报价:9800元/年;交付内容:详见附件说明载明的各个产品服务内容说明。服务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乙方接到甲方针对协议附件所包含的服务项提出服务申请后,应当按约提供服务、咨询解答。”汇桔宝产品内容载明分为会员服务产品内容与会员产品补充说明,前者包括官网建设、网站收录、H5页面制作、软文营销、品牌舆情监测内容,后者包括官网建站、官网建站产品功能、官网建站设计服务、小程序功能列表、百度百科收录、H5制作、软文营销、HR效率软件、产品推广、400电话、优惠的有效业务范围等内容。科技宝说明载明:“产品版本名称:三级科技宝(促销版);服务费用:18万元;服务内容:企业项目申报规划及申报代办服务。甲方按已申报项目公示立项补助总金额超过200万元部分的20%向乙方支付超额服务费用。服务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乙方权利义务:l、乙方就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按相关要求规整成申请书/申报书及文件递交服务。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即视为对应服务已完成。”补充协议载明:“科技宝服务有效期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如甲方就乙方在科技宝服务过程中已申报项目所获得政府补助资金未达乙方协助申报项目预期补助金额的,乙方将服务有效划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服务届满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具体费用结算方式如下:1)当甲方立项补助资金金额小于或等于乙方己收取服务费用(仅限乙方就科技宝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包含乙方就汇桔宝、确权宝支付的服务费用)的十倍时,甲乙双方按甲方立项补助资金的l0%结算合同服务费用,如出现差额部分,甲方可选择退款或业务转换。2)退款: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甲方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乙方将按甲方原付款路径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乙方已收取服务费用(仪限乙方就科技宝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包含乙方就汇桔宝、确权宝支付的服务费用)减去甲方立项补助金额的10%;”确权宝说明载明:“服务套餐名称:确权宝一级;服务费用:9800元;权益:确权产品级别星级总和不超过20星;服务内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确权宝产品列表》选购确权产品,产品对应星级总和不超过20星。确权宝套餐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套餐内星级被消费完毕为止。商标版权类服务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之日止。专利类服务:专利新申请案件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递交对象的中途代理案件,代理期限自提出申请至该项专利申请获授权公告或被驳回或甲方主动放弃为止。商标版权类服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乙方就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按相关要求规整成申请书及文件递交服务。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即视为对应服务已完成,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专利类服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乙方就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按相关要求规整成申请书及文件递交服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起草、撰写相应专利申请文件,并负责将甲方确认的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应主管部门,专利申请授权以前,官方下发官文时,乙方告知甲方进行处理。”确权宝列表中载明确权宝产品分为国内商标产品服务、点网址及可信网站产品服务、涉外商标产品服务、版权产品服务,且有相应产品、星级可供勾选。
上述证据证明飞***公司与**纵横北京公司签订有包括汇桔宝、科技宝、确权宝在内的套餐服务协议,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纵横北京公司负有依协议*****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飞***公司负有支付相应服务费之义务。
飞***公司向本院提供银行客户回单及相应发票,银行客户回单显示飞***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纵横北京公司转账汇款服务费55 600元,发票显示**纵横北京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为飞***公司的上述汇款出具了收款发票。该证据证明飞***公司于双方服务协议及附件签订后,向**纵横北京公司支付了约定服务费,履行了支付服务费义务。
诉讼中,飞***公司述称上述套餐中三项服务内容为一个整体,汇桔宝与确权宝服务系为科技宝服务中申报项目获得政府补助作准备,且**纵横北京公司未提供相应服务,未使公司获得项目补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是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本案中,根据飞***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确定其与**纵横北京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纵横北京公司负有*****公司提供约定服务,并协助该公司获取项目政府补助之义务。实际履行中,飞***公司履行了支付服务费义务,而**纵横北京公司未依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诉讼中,**纵横北京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飞***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双方服务协议约定套餐内部分服务内容期限虽未届满,但**纵横北京公司于事实上已不再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目的确定无法实现,**纵横北京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飞***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符合双方服务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汇桔网六周年扶持企业计划说明”、“科技宝(促销版)业务说明”、“补充协议”、“确权宝一级业务说明”、“确权宝产品列表”;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北京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55 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