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5241号
原告:**,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3号2幢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补发拖欠的工资,共计70425.61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2291.66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底三薪,共计300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被告未按法律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6、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3月23日入职品联公司任市场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于2018年3月26日申请休产假,自2018年3月26日-2018年7月31日休长假128后,经品联公司要求,返回岗位正常上班,**多次申请后,品联公司同意***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1月18日继续休剩余产假60日,期间品联公司未向**发放工资及生育补贴,2019年2月3日,品联公司向**发放了12006元,但扣除了**2019年2月、3月和4月相应工资,以上共计70425.61元。此外品联公司还拖欠**年底三薪,共计3000元。品联公司与**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品联公司一直不给**开具离职证明。原告无奈,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望贵院裁如所请,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品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品联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而本院受理**针对同一裁决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受理时间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先受理的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品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证实该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联公司与**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和本院起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品联公司起诉的时间在先,本院受理**起诉的时间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移送给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