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7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万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邵淑祯,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开发区二街1131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赵俊福,经理。
申请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77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