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775号
申请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万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WY8C3X1。
法定代表人:邵淑祯,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开发区二街1131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173450X8。
法定代表人:赵俊福,经理。
申请人淄博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4836.2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4836.2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