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日,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昌盛三期西区。
被执行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二街1131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赵俊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金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和解并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25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俊良
审判员  岳本科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执行员  孟光明
书记员  王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