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菏泽鲁伟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98号
申请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盛世国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ER3HN7D。
法定代表人:黄福伟。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和瑞广场**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8TFYX3。
法定代表人:肖明。
申请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299.1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299.1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海新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1602××××1436账户存款1587299.1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98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