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京晥佳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5民初5727号
原告: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银河路20号博通科技园5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晥佳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科源街77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晥佳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计3910元,由原告济南华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