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3民初149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山东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商河县科源街77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AL7N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肥城市安临站镇文化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N7NGB6N。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现住肥城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