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13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8315。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32元,减半收取1281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汪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勤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