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13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8315。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32元,减半收取1281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汪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勤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