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13号
申请人:周月桃,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8315。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桃与被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月桃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枞阳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月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汪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勤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