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月桃,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8315。
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桃与被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皖0722民初38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周月桃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周月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汪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勤楠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