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2628号
原告:**,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徽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大都会8座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83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被告**、被告安徽益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6元,减半收取5003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