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信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博信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08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博信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东路**中天外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652T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信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0元,由***负担,经批准后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