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507号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5C。
法定代表人:吴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大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48元,由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乃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