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石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凌育祥、***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2民初283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务农兼货物运输,住兴国县。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务农,住兴国县。
被告:***,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江西石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师大南路54号20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伦盛,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系江西石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兴国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石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石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石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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