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东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东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156号
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