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496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莘路**。
法定代表人:张万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科有为(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新维。
被执行人:中科有为(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军芳。
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有为(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科有为(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5508元,执行费1035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