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1056号
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莘路18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遵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立案当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承揽合同价款100000元。2018年9月17日,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苏州市黄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