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133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舒城方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恒教育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舒城方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恒教育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舒城方鼎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恒教育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彦
人民陪审员 贺明儒
人民陪审员 张金翠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