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103民初3224号
原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滁州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庭,被告太平洋滁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前政通公司为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兰天居委会兰天西区新增改造项目工地的员工投保了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员工谭克美在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兰天居委会兰天西区新增改造项目工地发生事故受伤,原告垫付医疗费后,有权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太平洋滁州支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政通公司共垫付医疗费8489.79元,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后按80%比例给付,即太平洋滁州支公司应给付原告6711.83元。政通公司提供的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虽为复印件,但住院病案首页及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均加盖了该医院的印章,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6日,政通公司为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兰天居委会兰天西区新增改造项目工地的员工在太平洋滁州支公司投保一份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额10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1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后按80%比例给付。保险期限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2月10日。 政通公司(甲方)与谭克美(乙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滁州经济开发区凤凰办事处兰天居委会兰天西区新增改造项目从事小工工作,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2021年1月15日,谭克美在工作期间使用切割机时左手受伤,后被送往滁州市医结合医院治疗,2021年1月29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489.79元,上述费用均由政通公司垫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711.8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明 敏
书记员 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