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74号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定东定滁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82050442R。
法定代表人:韦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岱山路东侧古城上河坊1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MDN5U。
法定代表人:路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