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方不夜城17栋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CK015T。
法定代表人:杜麟,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岱山路东侧古城上河坊1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MDN5U。
法定代表人:路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砀郡路与旭日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226H。
法定代表人:从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百果,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亚,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