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合蚌路天裕国际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MDN5U(1-1)。

负责人:路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海,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