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合蚌路天裕国际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MDN5U(1-1)。
负责人:路虎,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海,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