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102财保270号 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岱山路东侧古城上河坊1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MDN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在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459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世纪大道与钟山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W70J337。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7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7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文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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