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403执1266号
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西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西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西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1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了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西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西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西成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