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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泉支行、山东国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1309号之四十一 申请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中路北侧新兴路步行街综合楼B区B1、39、40号营业房。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德圣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文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永福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神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张路,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神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4010406234205000071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6.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