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463号 申请人: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美里路555号46号楼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7178218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N4228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5238.48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商河支行的存款2775238.48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存款2775238.48元(账户现有金额33.3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