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7983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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