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7983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昌隆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