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2435号
原告:枣庄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邹坞镇东尚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PDRK66K。
法定代表人:李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利,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164562288B。
法定代表人:刘玉清,总经理。
原告枣庄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枣庄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