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1民初1506号
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城西片区拆迁安置点(一)第三区J栋第一、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31963。
法定代表人:丘演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曾梓莎(实习律师),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MA4ULTB80N。
法定代表人:黄春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鑫,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元(已减半),由原告河源市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越东
人民陪审员 严穗珍
人民陪审员 谢安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