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昭明电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1136号
原告: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D-2幢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皖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韩,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昭明电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2栋19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昭明电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诗云